(2015)永执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晓玉与被执行人覃大华、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玉,覃大华,杨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保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玉,女。被执行人覃大华,男。被执行人杨小莉,女。申请执行人陈晓玉与被执行人覃大华、杨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69-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96000元。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覃大华不存在以永顺县道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永顺县交通局发包的石堤至永顺县连洞乡路面改造工程事实,无法执行扣留、冻结9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669-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