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姚某某,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阳泉市矿区。被告代某某,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现住本市矿区太行国际新城8-1-15B。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彦刚审 判 员 曹喜才代理审判员 李小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