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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扬州锦鑫焊接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阳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锦鑫焊接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阳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17号原告扬州锦鑫焊接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火村。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四新,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阳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吴陵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锦鑫焊接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阳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扬州锦鑫焊接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锦鑫焊接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锦鑫焊接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扬州锦鑫焊接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