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树平、王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黄树平,王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李沛贤,均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树平,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岑巩县。被告:王光珍,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树平、王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两被告已经清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某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树平、王光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树平、王光珍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人民陪审员 陈美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美婷何家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