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中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162号原告陈中明,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忠县忠州镇北山支路27号。负责人卢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杨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重庆市渝北区,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231号。负责人贺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环城路59号。法定代表人曾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重庆市忠县,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蒋建,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重庆市忠县,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陈建华,男,1966年,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陈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中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忠县友联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陈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中明负担。审 判 长 张远义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人民陪审员 龚正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