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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丰禾与张文剑、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丰禾,张文剑,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714号原告:林丰禾(曾用名林丰华)。被告:张文剑。被告:苏玲。原告林丰禾为与被告张文剑、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张文剑、苏玲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丰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剑、苏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文剑、苏玲系夫妻关系。2007年10月15日,被告张文剑出具借条向原告林丰禾借款人民币45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剑、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丰禾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张文剑、苏玲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林丰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徐妙君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