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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向其英与熊道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熊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在被执行人熊某某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松滋市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时效限制,并免交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华茂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熊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