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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凯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1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凯尔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祁海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其业,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凯尔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康。原告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凯尔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其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厚转塔标准模具,送货方式为邮递,结算方式为货到之日起30天内付款。此后,原告按时交付模具给被告,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为此,原告根据双方在《产品销售合同》中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7924.87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产品销售合同(传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3、圆通速递、韵达快递送货单以及太仓市圆通快递有限公司、广东韵达物流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的证明,证明原告已将货物送达给被告。4、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EMS快递单、发票签收单(传真件),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5、催款函(传真件),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货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无提交书面答辩和有关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通过传真件往来的方式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编号:K20140409090],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合同编号为K20140409090的《模具订购清单》的模具;合同总价为17924.87元(含17%增值税);结算方式为自发货之日起30天内结清;交货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8个工作日发货(节假日顺延,不含运输时间);纠纷解决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请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等同原件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通过圆通速递(单号:3595772893)、4月25日通过韵达快递(单号:1900676477703)以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发货。经上述两家快递公司确认,该两批货物均已成功送达给被告。2014年5月19日,原告通过EMS快递(单号:1098156334902)向被告邮寄了一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4年5月16日,金额:17924.87元)。2014年11月18日,原告通过传真的方式发送《催款函》给被告。次日,被告回传确认截至2014年10月31日欠原告17924.87元。之后,被告没有支付该货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7924.8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按约交付货物给被告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7924.8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凯尔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17924.87元给原告广州市启泰模具工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元,由被告江苏凯尔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江志辉审 判 员  冯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庆格��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超邝梓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