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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93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负责人:谢元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立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夏元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鸿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华族(2015)州民二初字第00393号民事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