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陈超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陈超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461号原告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车家村朱家西屯。法定代表人郭凤羽。被告陈超彬,男,1985年2月1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三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超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0元减半收取为10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