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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5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郁超、司建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郁超,司建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559-3号原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迎宾大道北侧(浙江商城C1幢四层)。法定代表人孙井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球。江苏钟山名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超,居民。被告司建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郁超、司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原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郁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郁超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郁超的起诉。审 判 长  周 龙审 判 员  岳 阳人民陪审员  魏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