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民初字第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511号原告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芳华路946号D室。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胜,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玺,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锦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