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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24号庄国叶,莫叶华,陈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甲,莫某甲,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甲,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在业,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莫某甲,女,1966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苏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女,1979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璧山县,汉族,无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甲及其辩护人谢凯、被告人莫某甲及其辩护人苏力、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4年年底至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先后多次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花园*座*、**花苑*座*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参与赌博,期间多次帮助进行计点数理赔并获利;汤某(另案处理)负责在楼下看风并获利。2015年2月4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抓获参赌人员13人及赌资、赌具一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庄某甲开设赌场的地点在家里,参赌人员多为亲戚朋友,被告人庄某甲抽头渔利后主要用于给参赌人员消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庄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莫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莫某甲抽头渔利后主要用于给参赌人员消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莫某甲是单身家庭,还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年底至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先后多次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花园*座*、**花苑*座*开设赌场,以三公大吃小形式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参与赌博,期间多次帮助进行计点数理赔并获利;汤某(另案处理)负责在楼下看风并获利。2015年2月4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并抓获参赌人员13人及赌资、赌具一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在**花园*座*的住处摆放了两张麻将桌打麻将赌博,开始只是朋友、老乡在打麻将赌博。后来人来的多的时候,他们就开始用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赌博,我和莫某甲、陈某就开始抽水钱,每局抽100元,由于当时我不会算水钱,就由陈某、莫某甲负责计算。赌局结束后,我们就将抽到的水钱分了,一般抽到的水钱都有1000多元,赌客一般是星期六、日到我那里赌博,我怕被警察抓获,就叫了汤某到楼下给我们看风,每次给汤某200元,共给了5次,约1000元。到了2015年1月,我们开始去莫某甲在**花苑*座*的住处赌博,每次都是我和莫某甲、陈某负责抽水钱,每次抽到的水钱大概有1000元,每隔两三天就有人到**花苑进行赌博,直到被警察查获。我在**花园和**花苑开设赌场共六次,获利约2000元,每次陈某都在场,但只有两三次是帮忙算钱,其余时间都是来参赌的,她只有在人多的时候才会帮忙,并不是全程都在帮忙,其余时间都是莫某甲负责算钱。陈某有帮忙的那几次,我们都会平分那些水钱,每次都是莫某甲给她的,她得益应该有600元左右。被告人庄某甲辨认出案发现场分别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花园*座*、西南街道三达路**花苑*座*;辨认出被告人莫某甲、陈某。2、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从2015年1月中旬开始,我和庄某甲在**花苑*座*我的住处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赌博,每次人多的时候有十多人参赌,少的时候也有五六个人参赌,我们每盘抽水100元,一般抽到一两千元就不抽了。我和庄某甲主要负责抽水和大小点数理赔,我们将抽来的水钱买烟给赌客,有时和他们吃饭,剩下的钱两人平分。庄某甲叫了汤某在楼下看风,并给他一晚200元的报酬。我在**花苑赌博抽水共四次,还有两次没有抽水,只是五六个朋友一起玩。**花园*座*的赌场是庄某甲的,陈某负责抽水和大小点数理赔,那个场我只去过三次,每次去都是参赌。在**花苑的赌场,陈某也帮我们做过大小点数的理赔,因为有时赌客太多,赢钱的赌客自己去拿输钱赌客的钱,容易出错,陈某见人多就帮我们搞点数的理赔,陈某就帮过一两次,期间也只是帮忙搞几盘而已,我给了陈某约500元的报酬。赌场开设以来共抽水七八千元,我自己获利约3000多元,被抓当晚扣押的水钱约2000元,当晚陈某帮我算钱有七八盘。被告人莫某甲辨认出案发现场分别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张边路**花园*座*、西南街道三达路**花苑*座*;辨认出被告人庄某甲、陈某。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在**花园*座*参赌过六七次,在**花苑*座*参赌两次,**花园赌场的场主是庄某甲,我不清楚莫某甲是否有份,**花苑赌场的场主是莫某甲,我不清楚庄某甲是否有份。我在赌场中负责过赔大小点数两次,都是在**花苑的赌场里,其中一次是没有抽水的,一次是有抽水的。被抓获当晚,我负责赔了不超过十盘大小点数,之后就参赌了几盘,莫某甲给了我500元。我不清楚**花园的赌场是否有人抽水。二、证人证言。1、证人庄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1时许,我堂姐庄某甲带我去到**花苑*座*莫某甲的家中参与“三公大吃小”赌博,该屋是莫某甲的,扑克牌也是莫某甲拿出来的,我输了约700元,没有注意有无人抽水和看风。我在1月20日左右开始到**花苑参与赌博,共参与了两次。2014年11月左右,我在**花园*座*打麻将赌博,后来就有人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赌博,但我没有参与,我不清楚有无人抽水和看风,玩了几天,有人报警,就没人敢赌博了。2、证人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3时许,我看见有人在楼下(**花苑*座*)赌博,于是我就下去,看见有十多人在大厅里玩“三公大吃小”,我看了一会儿也参赌。当时在屋内共有18人,我见到莫某甲、庄某丙、庄某甲等人都有参赌,没有人做庄,大家轮流派牌,不清楚有无人抽水。该房屋的屋主是莫某甲,她也有参与赌博。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3时许,我认识的一个叫“阿霞”的女子带我到**花苑*座*那里玩“三公大吃小”赌博,去到后见到屋内有十几人在赌博,我拿了500元参赌,直到凌晨2时许有警察过来检查。我不清楚屋主的姓名,赌博时没有固定庄家,没有人抽水。4、证人庾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1时许,我与莫某乙去到**花苑*座*赌博,我们是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没有固定的庄家,大家轮流派牌。赌具和赌场都是由莫某甲提供,我见到莫某甲有抽水钱,抽到1000元就没有再抽了,那1000元是用来给我们买东西吃和搞清洁的费用,我自己输了500元。5、证人卢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2时许,我去到**花苑*座*赌博,我看见有十多人在赌博,我输了900元,我不清楚谁是庄家。在三四天前,我在**花园*座*参赌过一次,在**花园参赌时大概有十个人,我见到屋主庄某甲有抽水,然后由陈某轮流负责大小理赔。在**花苑时,我也见到屋主莫某甲负责抽水,陈某负责大小理赔。6、证人莫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1时许,我和同事庾某来到**花苑*座*我姐姐莫某甲的家中,当时屋内有十几人玩“三公大吃小”聚赌,我也拿钱去参赌,赌博时没有固定的庄家,没有见到有人抽水。7、证人肖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3时许,我去到**花苑*座*找朋友莫某甲,去到后看见屋内有十几个人在玩“三公大吃小”赌博,我也有参赌,赌博时没有固定的庄家,我不知道赌具是谁提供的,也没有人从中抽水。8、证人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2时35分许,我和林某去到**花苑*座*,见到屋内有人玩“三公大吃小”赌博,我也拿钱参赌,没有固定的庄家。该房屋是莫某甲的,赌博时我没有注意有没有人抽水,该赌场不是每天都开,据我所知总共才开了三次。9、证人黄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我和“阿玲”去到**花苑*座*,屋内有十几人玩“三公大吃小”赌博,我也拿钱出来参赌。赌博时大家轮流派牌,没有专人抽水,大家每盘抽100元放到台下水箱,之后由庄某甲收起。每盘计数分钱时多数是由陈某负责,我当时进屋时是有一个男的负责开门的。10、证人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2时许,我去到**花苑*座*,见到屋内有很多人在玩“三公大吃小”聚赌,我也去参赌。这个赌场我去参赌过三次,陈某不止三次去过这个赌场,她在这个赌场除了参赌外,还帮忙发牌和大小点数理赔。据我所知,莫某甲给了陈某三次钱,有两次是300元,一次是500元,这个赌场的场主是莫某甲和庄某甲。我还去**花园*座*参赌过四五次,每次都是和陈某一起去的。**花园赌场的场主是庄某甲和莫某甲,庄某甲是这个场的屋主,陈某在**花园赌场还帮忙负责大小点数理赔。陈某在这两个赌场中,只是偶尔帮忙负责大小点数理赔,只有在莫某甲、庄某甲忙不过来时才帮忙。这两个赌场,陈某是没有股份的,以参赌为主。证人禤某辨认出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陈某。11、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3时许,我去到**花苑*座*赌博,我在该赌场参赌过两次,场主是莫某甲。我在**花园*座*参赌过四五次,场主是庄某甲,该场是在2015年1月中旬开设的,由庄某甲和莫某甲负责抽水,陈某负责大小理赔。**花苑*座*的赌场大概半个月前开始的,莫某甲负责抽水,陈某负责大小理赔。证人杨某辨认出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陈某。12.证人庄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晚上,我和姐姐庄某乙去到**花苑*座*玩“三公大吃小”赌博,该赌场是莫某甲开的,陈某负责每盘开牌后计数分钱,每盘抽100元水钱放到台面或台底下,之后由我姐姐庄某甲收起来,我在该场参赌过两次。2014年11月、12月开始,庄某甲在**花园*座*有玩“三公大吃小”进行赌博,每天抽一些水钱,后来由于有人报警就没赌了,我在该场参与赌博一次。之后庄某乙带我去到**花苑*座*参与赌博。我去参赌三次,陈某都有负责大小理赔,但不是由始至终都是她负责,有时是莫某甲负责,莫某甲负责抽水。证人庄某丙辨认出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陈某。13、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2月3日22时许,我去到**花苑*座*找朋友莫某甲,看见屋内有很多人在聚赌,我也参与赌博。当时是莫某甲打电话叫我去赌博的,她是该屋的屋主,这个赌场是莫某甲、庄某甲、陈某三人开设的,我不清楚她们什么时候开设的,我见到莫某甲、庄某甲、陈某三人负责抽水获利,她们每次都将所抽取的水钱放在一个抽柜内,该赌场是汤某负责看风的,赌博时是轮流派牌的,但计数分钱多数是陈某和莫某甲二人负责。我从2014年12月开始参与由庄某甲、庄某乙等人在**花园*座*开设的赌场,一开始是打麻将抽二三百元,后来就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赌博,每天抽水2000元左右,赌场由汤某在楼下负责看风。在2015年1月27日,我从重庆回到三水,莫某甲就叫我去**花苑*座*赌博,我每天都去。证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陈某。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花苑*座*的概况。四、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莫某甲处扣押赌具扑克牌一副、人民币17280元;从陈某处扣押人民币19800元。五、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参赌人员莫某乙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3、户籍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对于被告人陈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的供述,其在**花园*座*和**花苑*座*组织人员用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安排专门人员在楼下看风,被告人陈某参赌之余也负责抽水和大小点数理赔,并从中获利。结合证人禤某、杨某、庄某丙、李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开设赌场,其提供帮助并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故被告人陈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庄某甲、莫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庭上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莫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一个月3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移送的赃款人民币370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晓光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何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