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树民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2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树民,曾用名王树文,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东莞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树民原租住在东莞市厚街镇珊美村兴隆路八巷XXX号金枫楼XXX房。2015年2月开始,王树民在厚街镇多次向“潮州仔”(另案处理)购买毒品进行吸食。2015年3月2日9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房屋进行检查时,在屋内搜出白色晶体1包(重160.78克)、红色药丸3包(共重120.1克)和红色药丸2瓶(共重43.78克)。经检验,缴获的白色晶体、红色药丸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树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缴交收据,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树民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民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达三百二十多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树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视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树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雷姣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