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9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1月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3月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秀华,女,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剑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已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为,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打骂原告,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正月14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08年4月7日补办结婚证。2006年7月生一子李某甲,2009年11月生一女李某乙。婚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子女由被告父母抚养。现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其打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已结婚多年,生育一子一女,夫妻之间应相互照顾,珍惜婚姻家庭。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