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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汆永霞与张文森,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汆某某,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汆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汆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汆某某承担。审判员 常 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