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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凡、吕晓玉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凡,吕晓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张青凡,男,汉族。原告吕晓玉,女,汉族。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卿泽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凡、吕晓玉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凡、吕晓玉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青凡、吕晓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