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一初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玉珍、冯少强、冯少东、冯淼惠与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城市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珍,冯少强,冯少东,冯淼惠,河南科兴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城市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3928号原告罗玉珍,女,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冯少强,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同罗玉珍。原告冯少东,男,汉族,1989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同罗玉珍。原告冯淼惠,女,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同罗玉珍。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庚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科兴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海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应坡,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郑州市金水城市管理局,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国安,局长。委托代理人,薄菊梅、杨好丽(实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罗玉珍、冯少强、冯少东、冯淼惠诉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城市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玉珍、冯少强、冯少东、冯淼惠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城市管理局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玉珍、冯少强、冯少东、冯淼惠提出对河南科兴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城市管理局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玉珍、冯少强、冯少东、冯淼惠撤回对被告河南科兴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城市管理局起诉。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2201.5元,由原告罗玉珍、冯少强、冯少东、冯淼惠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