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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余建彬、叶爱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443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建彬,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11,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叶爱娣,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63,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建彬、叶爱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裴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