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文辉、王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辉,王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辉,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明杰,男,194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关于王文辉申请执行王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明杰身体有病,需长期治疗,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明杰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军代理审判员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