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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记乐与汪喜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记乐,汪喜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孙记乐。被告汪喜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记乐诉被告汪喜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记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喜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记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记乐撤回对被告汪喜臣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孙记乐承担。审 判 员  梁 圈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兆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