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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义军与王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义军,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唐义军,居民。被执行人王杰,居民。本院在执行唐义军与王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