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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康志辉与杜卫忠、李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志辉,杜卫忠,李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276号原告康志辉,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杜卫忠,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梅珍,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康志辉与被告杜卫忠、李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康志辉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本案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康志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