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涛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李涛。委托代理人张庆山,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同意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2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5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8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11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7年2月1日前偿还10000元。如未按期偿还被告同意按未偿还的当期数额的10%给付违约金。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华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