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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涛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李涛。委托代理人张庆山,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同意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2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5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8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6年11月1日前偿还5000元,2017年2月1日前偿还10000元。如未按期偿还被告同意按未偿还的当期数额的10%给付违约金。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3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华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