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德军与东海县双店镇双店片麻岩矿、东海县龙翔矿产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陈德军。委托代理人陈加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双店镇双店片麻岩矿。住所地东海县双店镇双店村。实际经营者徐善梅(曾用名徐梅),女,1963年7月10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63********,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林场九岭村*组*号。实际经营者徐海燕,女,1975年12月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75********,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扁担巷***号。登记经营者苗争明,男,1966年2月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6********,汉族,住东海县双店镇双店村*****号。被告东海县龙翔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双店镇政府东侧、236省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武传奎,经理。原告陈德军与被告东海县双店镇双店片麻岩矿、被告东海县龙翔矿产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军诉称:徐海燕与徐善梅系姊妹关系。2012年8月13日,徐善梅、徐海燕承包了被告东海县龙翔矿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原苗争明经营的东海县双店镇双店片麻岩矿。该矿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3年底期间所发生的监理费、炸药款及车辆配送费、爆破服务费等费用均系由原告陈德军垫付。经计算,截止2013年底,被告尚拖欠原告垫付费用共计271107元。此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炸药款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71107元及利息。2、被告东海县龙翔矿产品有限公司及徐海燕、徐善梅、苗争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东海县双店镇双店片麻岩矿系个体工商户,原告陈德军所列的被告方当事人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德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