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临安东宸塑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临安东宸塑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11号原告上海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临安东宸塑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东宸塑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安东宸塑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上海胜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