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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邹健与邹薇与陈桂香与钟秀华与朱长洪与邹欣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洪,钟秀华,邹欣荣,邹薇,邹健,陈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73号申请执行人朱长洪。申请执行人钟秀华。被执行人邹欣荣。被执行人邹薇。被执行人邹健。被执行人陈桂香。申请执行人朱长洪、钟秀华与被执行人邹欣荣、邹薇、邹健、陈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本院已以(2014)龙民一初字第143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邹欣荣名下的海口市海秀路XX号X幢X幢XXX房(产权证号:房权证海房字第HKXXXXXX**号)。现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如下:限被告邹欣荣、邹薇、邹健、陈桂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海口市海秀路XX号X幢X幢XXX房过户至原告朱长洪、钟秀华名下。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邹欣荣名下的海口市海秀路XX号X幢X幢XXX房(产权证号:房权证海房字第HKXXXXXX**号)的查封;二、将海口市海秀路XX号X幢X幢XXX房(产权证号:房权证海房字第HKXXX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朱长洪、钟秀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晓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邝道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