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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云飞与李晓伟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飞,李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48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飞,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李晓伟,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王云飞与被执行人李晓伟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晓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宁城支行账号6215590605*****6301的存款3650.00元(含执行费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德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