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济全与王子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济全,王子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吕济全,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海霞,农民。被告:王子波。原告吕济全与被告王子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济全的委托代理人吕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济全诉称,原告多年来一直受雇于被告在建筑工地干活,2014年7月17日在红石公园工地干完活后,被告站在拉搅拌机的拖拉机上一并撤离工地,行驶中链接拖拉机头和搅拌机的拉架断裂,将原告挤在了搅拌机和拖拉机之间,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仅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用,经多次协商,被告同意另行一次性补贴原告6500元,因被告称当时经济紧张,无力支付现金,2014年11月3日为原告书写欠条,并承诺于2014年年底支付。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补助费6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子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济全受雇于被告王子波在建筑工地干活,2014年7月17日,原告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受伤并住院治疗,被告王子波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另行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助费6500元,并于2014年11月3日书写证明一份,载明:今欠到吕济全工伤一次性补贴费陆仟伍佰元正(6500)王子波14年11月3号。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于2015年7月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足以说明被告欠付原告工伤补助费6500元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吕济全要求被告王子波支付一次性补助费6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子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吕济全一次性补助费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子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莹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