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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倩男、张孟琛与陈宇佳、孔繁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吕倩男。原告:张孟琛。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东,特别代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超,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宇佳。被告:孔繁晖。委托代理人:陈宇佳,即本案被告陈宇佳,特别代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号。负责人:史礼,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单位职工。原告吕倩男、张孟琛诉被告陈宇佳、孔繁晖、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明星、人民陪审员刘树高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倩男、张孟琛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超、张东,被告陈宇佳并作为孔繁晖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倩男、张孟琛诉称:二原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1日16时许,原告张孟琛驾驶原告吕倩男所有的冀B×××××号车行驶至唐港高速唐山方向二十六公里加七百米处,被被告陈宇佳驾驶孔繁晖所有的冀B×××××号车追尾,造成原告张孟琛身体受伤、衣物、车辆严重损坏。该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宇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孟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孟琛在唐山市工人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被告陈宇佳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1元、误工费10927.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衣物、座套损失3716元、车损69000元、贬值损失40000元、租车费30000元,合计163834.5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在行驶证、驾驶证年检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原告张孟琛休假31天时间较长,误工损失不合理;手部造成的伤疤需要后续治疗1万元费用过高,不同意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鉴定报告过高,其中维修自身贬损4万元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同意赔付;其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生的租车费也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车辆座套、衣物损失价格过高。被告陈宇佳、孔繁晖答辩称,我的车入有全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为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陈宇佳驾驶冀B×××××号车行驶至唐港高速唐山方向二十六公里加七百米处,追尾张孟琛驾驶原告吕倩男所有的冀B×××××号车后又碰撞侯志强货车,造成三车受损、陈宇佳、张孟琛、张鹏受伤、衣物受损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1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作出第00717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被告陈宇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冀B×××××号车车主为被告孔繁晖,发生事故时由陈宇佳借用该车辆。冀B×××××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吕倩男、张孟琛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张孟琛医疗费191元、误工费3853.25元(46239元/年÷12月);吕倩男车损69000元,二人合计73044.25元。以上查明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作出第00717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本事故给原告吕倩男、张孟琛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陈宇佳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据查明的损失计73044.25元予以支持。被告孔繁晖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被告陈宇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应尽量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其主张的租车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后续治疗费用、车辆贬值损失及衣物损失,但未提交鉴定单位及其它有资质部门的的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诉请本院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内向原告吕倩男、张孟琛支付保险赔偿金6044.25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吕倩男、张孟琛支付保险赔偿金67000元(73044.25元-6044.25元);三、驳回原告吕倩男、张孟琛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第一、二项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7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594元,由原告吕倩男、张孟琛负担20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芳审 判 员  王明星人民陪审员  刘树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