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黄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黄某,赖某,黄日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4号(2015)博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住址博白县文地镇。法定代表人陈永钿委托代理人李典才,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申请人黄某,女,200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博白县。法定代理人赖某,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系黄某母亲)。被申请人赖某,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申请人黄日雄,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申请人博白县文地镇中心小学与被申请人黄某、赖某、黄日雄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家庭生活困难,被申请人赖某、黄日雄向申请人共借款180000元用于治疗黄某。被申请人承诺用交通事故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先偿还申请人欠款。现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申请人黄某352365.44元,为保证申请人利益,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855号判决认定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给被申请人黄某的赔偿款180000元。申请人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按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855号判决认定赔偿给被申请人黄某在陆川县人民法院账户的赔偿款1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荣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