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能斌与被告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马能斌。被告梁平。原告马能斌与被告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经本院多次传唤,被告梁平均未到庭。经向赵军霞(自称被告梁平妻子)及被告梁平母亲宋世珍调查,其二人均称被告梁平大学毕业后就在陕西省西安市做生意,并已在陕西省西安市购买了住房,赵军霞向本院提交了由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富力城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以证明其与被告梁平居住于陕西省西安市。原告马能斌在2015年7月20日到庭,称其在陕西省西安市向被告梁平给付了借款,并由被告梁平在该地向其出具了借条。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户籍虽在甘肃省环县,但经常居住地、合同的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不在甘肃省环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能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全额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梁雄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