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县泉湖活力石业有限公司、衡南县蓉华石材加工厂、董光华、汤亚平、郭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衡南县泉湖活力石业有限公司,衡南县蓉华石材加工厂,董光华,汤亚平,郭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董事长。被告:衡南县泉湖活力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泉湖镇高兴村。法定代表人:邓芳婵,经理。被告:衡南县蓉华石材加工厂,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鸡笼镇振兴路15-1号。负责人:郭蓉,该厂投资人。被告:董光华。被告:汤亚平。被告:郭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县泉湖活力石业有限公司、衡南县蓉华石材加工厂、董光华、汤亚平、郭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递交缓交申请及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