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覃培芳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覃培芳,上海浦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培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一层H区2017室。法定代表人史永美,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培芳、上海浦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民初字第03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争议因工程款引发,性质上归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建设工程地点位于昆山市境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