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秀亭与刘俊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亭,刘俊海,东营市地方税务局,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493号原告:王秀亭,男,汉族。被告:刘俊海,男,汉族。被告:东营市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潘荣文,局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剑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亭诉被告刘俊海、东营市地方税务局、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亭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亭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亭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杰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高兴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