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泽福与高泽录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泽福,高泽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59号申请人:高泽福,男,1954年1月5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高泽录,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泽录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高泽福名下的鲁Q8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泽录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高泽福名下的鲁Q8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道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