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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玉民、吴淑英与刘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民,吴淑英,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42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民,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淑英,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明,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孙玉民、吴淑英申请执行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