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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崔锦宇与巩应超、张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锦宇,巩应超,张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崔锦宇,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巩应超,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远军,男,1965年6月14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7508.7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08元、执行费12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440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就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1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