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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玉良与被执行人郭繁荣继承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曾用名郭某某1,男,1998年5月20日出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郭某某2,女,1992年12月21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白玉良与被执行人郭繁荣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寿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2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2父亲郭某某3(已故)生前留有存款14450元,是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应继承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2父亲郭某某3的银行账户存款14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小平(校对人:高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