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翠华、朱福军诉被告朱福刚恢复原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华,朱福军,朱福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2934号原告李翠华。原告朱福军。被告朱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华、朱福军诉被告朱福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华、朱福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华、朱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翠华、朱福军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