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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与被告陈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陈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842号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法定代表人杨光,系该场场长。被告陈旭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与被告陈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00元,减半收取167.00元,由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蚕种场负担。审判员  王永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