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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安淑兰与刘兰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安淑兰,女,1966年生人,满族,工人,住平泉县平泉镇帝景花园。被执行人刘兰凤,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干部,住平泉县平泉镇榆洲新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连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