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来玉华与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玉华,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来玉华,女��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志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超,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奇,该单位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受理原告来玉华诉被告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惠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