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辉平与陕西先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辉平,陕西先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谢辉平。被执行人陕西先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青松路雅兰花园东单元十一层11106号。法定代表人:朱善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辉平与被执行人陕西先一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544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4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176922元,执行费2506元,本院已将该案案款176922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雁执字第0067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二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