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湖南华侨集团南门湖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华侨集团南门湖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桃江路市教学服务公司四楼6401-6403房。法定代表人郭谋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湖南华侨集团南门湖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合计867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平审 判 员 张社生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