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035号原告吕×,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戴×,女,1971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