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苏锋、冯亚与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锋,冯亚,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苏锋。原告冯亚。被告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南庄村。法定代表人严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锋、冯亚与被告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锋、冯亚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锋、冯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锋、冯亚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锋、冯亚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