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一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秦某与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088号原告:秦某。委托代理人:秦卫华。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华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莫雪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面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