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朱礼诉聂其平、曹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礼,聂其平,曹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朱礼,男,住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XX明,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其平,男,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曹秀英,女,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树林,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礼诉被告聂其平、曹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350元,由原告朱礼负担。审判员 袁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