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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涛与包伟刚、雷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涛,包伟刚,雷武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558号原告:卢涛。委托代理人:周金炎。被告:包伟刚。被告:雷武元。原告卢涛为与被告包伟刚、雷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包伟刚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雷武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15)衢龙商初字第558-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查封)被告包伟刚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10万元。本案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涛的委托代理人周金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伟刚、雷武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包伟刚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卢涛借款10万元,由被告雷武元提供担保责任,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包伟刚未归还借款,被告雷武元亦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伟刚归还原告卢涛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雷武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包伟刚、雷武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